| (a) |
認可交易所、認可結算所、認可控制人或認可投資者賠償公司,或根據本條例第95(2)條獲認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人; |
| (b) |
中介人,或經營提供投資服務的業務並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其他人; |
| (c) |
認可財務機構,或並非認可財務機構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銀行; |
| (d) |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 ( 第41 章) 獲授權的保險人,或經營保險業務並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其他人; |
| (e) |
| 符合以下說明的計劃 — |
| (i) |
屬根據本條例第104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或 |
| (ii) |
以相似的方式根據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成立,並(如受該地方的法律規管)根據該地方的法律獲准許營辦,
或營辦任何該等計劃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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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2(1)條界定的註冊計劃,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A)第2條界定的該等計劃的成分基金,或就任何該等計劃而言屬該條例第2(1)條界定的核准受託人或服務提供者或屬任何該等計劃或基金的投資經理的人; |
| (g) |
| 符合以下說明的計劃 ─ |
| (i) |
屬《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第2(1)條界定的註冊計劃;或 |
| (ii) |
屬該條例第2(1)條界定的離岸計劃,並(如以某地方為本籍而受該地方的法律規管)根據該地方的法律獲准許營辦,
或就任何該等計劃而言屬該條例第2(1)條界定的管理人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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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任何政府(市政府當局除外)、執行中央銀行職能的任何機構,或任何多邊機構; |
| (i) |
| (除為施行本條例附表5外)符合以下說明的法團 — |
| (i) |
屬下述者的全資附屬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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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中介人,或經營提供投資服務的業務並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其他人;或 |
| (B) |
認可財務機構,或並非認可財務機構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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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屬持有下述者的所有已發行股本的控股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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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中介人,或經營提供投資服務的業務並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其他人;或 |
| (B) |
認可財務機構,或並非認可財務機構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規管的銀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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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屬第(ii)節提述的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全資附屬公司;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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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屬於為施行本段而藉根據本條例第397條訂立的規則訂明為就本條例條文屬本定義所指的類別的人,或(如為施行本段而藉如此訂立的規則訂明某類別為就本條例任何條文屬本定義所指的類別)在該範圍內屬於該類別的人; |